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的通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6-10 07:21:3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审批流程的意见》的通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审批流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规划、年度城建计划的道路、公园绿化、广场及地下空间、综合管廊、环卫、集中供热管网、地铁等使用政府直接投资、政府投入资本金或政府回购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意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列入城建项目年度建设规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列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城建计划。

第二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二)经政府批准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规划的建设项目视同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较小的市政管线敷设、道路整修、绿化改造、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除外)等类型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审核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优化

(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前置要件。项目单位预判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要自主开展分析,提前做好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工作已经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土地收储部门在房屋征收或土地收储环节合并开展的,在社会稳定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直接引用其结果。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规划)后,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并联办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互为前置,不再要求实地测绘。涉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工作,由国土部门自行完善。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且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发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不再组织专家评估,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其他建设项目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估,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规划部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报告文本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审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五条 施工图阶段的优化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定线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规划局现场跟踪监管。

(二)在土地划拨手续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可由以下文件替代: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不用出具用地预审的说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

第六条 招投标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概算编制施工图纸及预算,市财政部门不再对清单标底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办理招标手续,招标工作完成后,将中标通知书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园林部门负责在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市发改委负责监督管理,招标公告在省指定媒体发布。

第七条 施工许可阶段的优化

(一)在土地划拨手续没有办理完成前,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用地批准文件可由以下文件替代: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不用出具用地预审的文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

(二)具备上述用地手续、环评手续,并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确定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且完成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阶段的优化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管线迁改、设施迁移、园林绿化移植等工作,实行跟踪评审据实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商产权单位通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迁改。原迁原建部分的工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承担;超过原管径、容量、能力、面积部分的工程费用,由原产权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各负担50%。

(二)工程项目穿越部队用地或铁路、高速公路、南水北调等工程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与被穿越单位协商确定配合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前述规定完成概算审批,市财政部门不再对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进行审批。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变更和签证的内部决策、审批、核定流程,确保项目按审批的概算建设。

第九条 决算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决算,报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决算评审或审计。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二)符合上款条件,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调整报批程序按照《石家庄市市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石发改投资〔2016〕198号)执行。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进行审计。

(三)项目报审决算突破概算,但未经概算审批部门批准的,财政部门不再评审决算,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突破概算的原因要作为审计内容。

项目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再评审项目决算,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未能完成概算审批的原因要作为审计内容。

第十条 其他事项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与辖区政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等需入户调查的工作要合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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