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唱唱歌也侵权,你是否也惊讶了?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6-10 07:22:17

近日一名游戏主播因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遭版权方起诉索赔10万元冲上热搜,同时王心凌在浪姐中演唱改编后的星星点灯,郑智化回应“震惊、愤怒、遗憾”也上了热搜,一时间网友们对于著作权问题讨论激烈,本文结合网友在评论中提到的部分问题,试着与大家一起来做一些探讨。


1、主播直播间唱歌到底会不会侵犯著作权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17项权利。

主播在直播间唱歌是否会侵犯到这些权利呢?

如果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是有可能侵犯著作权的。为什么说是可能,因为什么事都会有例外,法律也会有例外的规定。如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就不侵权了。或者说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就不会侵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了。

所以,如果不是有那些例外的情形出现,根据《著作权》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可见,主播在直播间唱歌如果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就会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了。


2、主播翻唱的行为侵犯了哪些著作权呢?

主播唱歌的行为,又可能涉及相联的一系列行为,从而涉及到不同的著作权。比如至少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主播直接进行的翻唱行为;二是该翻唱视频还会直播平台进行分享,供网友随时观看的行为。

对于翻唱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5.8条规定,通过互联网以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表演,不属于(机械)表演权控制的范围,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其他规定予以调整。这里说的其他规定,在一些相关的判决书里,法院已经说得很明白,就是主播的这种表演,尽管是一种表演,但还是不同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中规制的行为,因此,不属于侵犯表演权的行为,属于侵犯兜底的第十七项中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对于分享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见,这种行为构成对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21)京0491民初8285号一案中,对于被告经营的“YY直播”平台注册的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翻唱案涉作品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但并不控制通过网络向不在传播最初发生地的公众传播行为,故本案中YY平台诸主播在线翻唱涉案作品涉案行为不应落入传统意义上的表演权范畴,而应归入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

对于被告旗下YY直播平台“音乐最前线”栏目向公众展示相关主播翻唱涉案作品视频,使得该平台的不特定用户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收看涉案作品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具有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交互性特征,客观上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


3、使用了他的作品一定会侵权吗,有没有例外呢?

当然会有例外,这种例外主要可以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其财产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这里只提财产性权利?因为法律同时也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来自于《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种情形,是合理的使用行为,也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如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十三种使用作品的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面规定的第9种情形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符合这条情形,就不会认为构成侵权了。而直播间的表演,因为涉及到打赏、流量等因素,在很难认定可以适用这一条了。


4、主播在直播间唱歌如果侵权,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3.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播人员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乐作品,根据主播人员的知名度、直播间在线观看人数、直播间点赞及打赏量、平台知名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在线播放、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这条提到了参照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而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为:

被告未经许可将涉案音乐作品非免费现场表演的,现场表演的门票收入能够确定的,可以门票收入除以现场表演的歌曲数量为基数,以该基数的5%至10%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每首音乐作品的赔偿数额不少于3000元,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无法以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演出现场规模、演出性质、演出场次等因素,按照每首音乐作品不少于3000元确定赔偿数额,其中词、曲著作权人赔偿占比为40%、60%。


5、主播翻唱歌曲,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直播平台如果只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后,则可以免责。

但是直播平台,在有些特定情形下,其不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从而无法适用前面的免责事由。

在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9)京73民终1384号】中,法院认为:

凡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的主播均要与斗鱼公司签订《斗鱼直播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最重要的是约定了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对维持一审判决。


6、如何获得版权授权?

目前,大部分音乐作品作者会将作品版权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是其他一些版权代理公司,所以可以通过与著作权管理部门或版权代理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从而获得相应版权。

当然也有一些乐曲未授权任何机构代理,则需要与作者签订相应授权。


7、街边流浪歌手唱歌弹琴是不是属于侵权?

答:有人说,难道街边流浪歌手唱歌弹琴也构成侵权。街边流浪歌手唱歌与主播在直播间唱歌,虽然都属于对歌曲的翻唱,但是在行为性质上,街边流浪歌手唱歌弹琴属于现场表演,而主播在直播间唱歌,如前面所分析,现在还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行为,属于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不管属于哪种行为,至于到底是否构成侵权,还得看是否有免责事由。

这里就要结合前面提到了合理使用的来进行分析,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9款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如果流浪歌手的演唱行为满足“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以及“未给演唱者支付报酬”的免费表演,则属于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8、KTV是不是要关门了?

大家担心这样下去,KTV是不是要关门了。其实KTV大多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所以不会因为这个问题关门。

不过,10年前左右出现了状告KTV的高峰期,很多法院的案件数量猛长,就是因为状告KTV一首歌一个案件,一个法院光这种歌曲侵权的案件可能就上万件。当时一首歌判赔的标准是1000元左右,这几年的判赔标准有滑了许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规定:

卡拉OK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费用的,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一般为200元至800元。

卡拉OK经营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费用,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获得涉案歌曲授权的,卡拉OK经营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每首歌曲赔偿数额一般不高于200元。

市场给予的教训,应该是给各地的KTV经营者狠狠上了一课,这些年应该是大多都接受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所以它们也不会就此关门了。


网友们的问题其实有很多,一篇文章也回答不完,下回再来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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